摄像机快递途中丢失 未保价 损失6300元
2009-10-09 15:23:30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0
价值近万元的摄像器材在投递过程中弄丢了,主人当然十分恼火,一怒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合肥的刘女士购买了三台总价值9900多元的微型摄像器材,通过某快递服务公司将上述物品快递给生意合作伙伴钱先生。
价值近万元的摄像器材在投递过程中弄丢了,主人当然十分恼火,一怒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合肥的刘女士购买了三台总价值9900多元的微型摄像器材,通过某快递服务公司将上述物品快递给生意合作伙伴钱先生。当时,刘女士在快递详情单上填写了发件人及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但未在发件人签名一栏中署名,也未对快递的物品进行保价。后刘女士得知钱先生未收到快递物品。刘女士到快递服务公司核实后,得知物品在快递过程中不慎丢失。刘女士要求快递服务公司照价赔偿,遭拒绝后便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快递服务公司赔偿损失9900多元,并退还运费25元。
快递服务公司认为,其在快递详情单上明确注明,发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其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因未保价,所以,刘女士应自行承担其未选择保价而造成的损失。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快递服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与快递服务公司约定的保价及赔偿条款是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免除了快递服务公司的责任、排除了刘女士要求快递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法庭审理后认为,快递服务公司在与刘女士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提醒刘女士对快递详情单上的条款予以签字确认,存在过错;而刘女士没有选择以交纳保价费的方式避免自行承担物品在快递过程中丢失的风险,也存在过错。因双方均有过错,所以应分担责任。
最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纠纷,快递服务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刘女士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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