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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

关键词:公告 总署 海关 | 时间:2008-6-20 14:57:38 | 阅读次数:324
    为规范和保障海关保税核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于2008年7月1日起启用。

  “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核查职权的专门执法证件。“核查证”形式为横式双面彩色防伪证卡。证卡正面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英文字样;中部左侧为持证人员着海关春秋制服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右侧基底为淡黄色海关徽志图案,上印有“核查证”中英文字样及持证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等内容;下部印有“海关保税核查人员持此证依法执行公务,请予协助”字样。证卡背面中央位置印有海关徽志图案,图案下方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英文字样及持证人员注意事项。“核查证”编号由大写字母“HG”及7位数字组成,7位数字与持证人员的海关胸牌编号相同。“核查证”外套为横式黑色皮夹和带透明窗口的挂脖式牛皮卡套两种样式,供不同情况和场合选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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