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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的通知

关键词:焦炭 贸易 2008年 商务部 | 时间:2008-7-23 9:03:32 | 阅读次数: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5年-2007年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规范出口秩序,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6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务部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 商务部外贸司 【打印】 【收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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