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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原料销售合同拒付货款争议仲裁案 |
| 关键词:纠纷 合同 塑胶
| 时间:2008-11-13 14:13:55
| 阅读次数:236 |
申请人为中国内地企业,被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公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塑胶原料买卖合同,均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塑胶原料,付款条件为100%交收货物出库单或提货单后收货款45天期票,申请人交货后,被申请人开具期票,但申请人到银行入票却遭到退票,申请人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迟延利息。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仲裁庭认为,合同均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完成交货义务,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即应全额支付货款,而被申请人在妥收货物后没有履行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和迟延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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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人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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